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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01
摘要:
央视网消息:国务院国资委官网消息,为推动中央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更好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了《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现行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下,集中解决了一批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明确中央企业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遇到难点问题,可以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参与论证,必要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项目的业务指导。该规定借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推动中央企业解决备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高中央企业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对散落在现行制度文件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了统一归拢,便于企业查阅执行。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无法正常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参股股权退出,处置成本较高、账面原值较低(低于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以及能够通过公开市场获取市场价格的房产出售或租赁等情形,《通知》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明确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要求必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借助公开市场发现买方、实现价值,既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又合理降低企业改革重组成本。 三是确定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多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充分考虑客观条件限制和国企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允许部分境外国有资产交易和并购上市公司采用估值方式为交易价格提供参考。近年来,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企业并购、前沿性原创性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交易攀增,以及中央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事项的增多,中央企业对资产估值的需求和实践与日俱增。为规范中央企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通知》严格限定了5类估值报告的应用情形,并要求中央企业制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估值事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针对业界尚未形成估值报告执业准则、估值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国务院国资委在汇聚多家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的管理经验,充分征求相关专业机构、资深行业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作为《通知》附件,推动估值报告内容规范化,提高估值项目审核质量。 四是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现行相关制度已经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资产流转时,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协议、挂牌、询价等多种方式定价。《通知》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数据资产流转时,应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的方式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或估值确有难度的,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针对企业进一步提高相关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诉求,《通知》对询价、协议等各种定价方式的原则、路径等予以明确,有助于企业推动相关资产规范有序流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助力数据资产加快商业化应用。 五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的部分常见热点问题予以明确。包括多个国有股东发生同一经济行为时,如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估值;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参股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拟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存在差异时的管理要求等。 六是附件。附件1为《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主要从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报告质量两方面设定评价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中央企业调整优化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执业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附件2为《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国务院国资委从出资人监管角度,对估值报告审核提出管理要求。两个附件与《通知》正文内容紧密相关,随《通知》一起印发,便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知》。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优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一)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评估标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本集团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原则上,企业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研究制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或修订现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如有)、评估机构选聘等。必要时,可进行全程跟踪。 (三)中央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选聘评估机构应当制定选聘文件,明确项目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评价要素至少包括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其评估标的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评估工作方案、资源配备、质量控制、费用报价等。其中,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费用报价所占权重分值,选聘基准价为参与选聘的评估机构费用报价的平均值。 (四)中央企业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在评估方法、评估模型、重要参数选取以及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处理等方面遇到问题,可以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对项目的业务指导。 (五)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完成备案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评估机构委托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根据本通知所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进一步优化资产评估和估值事项 (一)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1.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资产;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独资、全资出资企业增资、减资; 3.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4.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 6.中央企业内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7.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且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分配的企业,或资产、负债由原股东承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 (二)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相关标的进行估值: 1.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 2.并购上市公司; 3.标的为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涉密技术、“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主要任务为研发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且尚未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的交易; 4.中央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 5.标的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交易。 除上述第一种情形集团公司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外,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估值事项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包括管理主体、备案主体、审核主体、工作程序、估值机构选聘、估值结果使用等,由中央企业制定估值项目管理制度予以明确,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 (一)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经咨询3家及以上专业机构,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等交易价格的,企业应当组成询价小组,结合资产特点编写询价书,采用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的方式通知有意向的交易方,对报价文件进行审阅评定,综合考虑交易方意图、实力、价格等因素确定最终交易方。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或收购等交易价格的,应当结合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邀请法律专家、财务专家、技术专家、行业专家在充分论证其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于一次定价确有难度的,交易双方可以参照实际应用效果,约定价格调整原则、调整周期、重大事项节点等。 (二)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可以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许可入门费加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许可入门费和提成率可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多个国有股东对同一评估对象发生相同经济行为时,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估值,并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的企业发生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及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国有股东增资及减资、解散清算、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及资产等经济行为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比照现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发表对相关标的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的股东意见,最终以参股企业决策为准。 (三)企业实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结合经济行为目的、协同效应、交易双方谈判情况等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对外转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对外收购标的价格高于评估结果110%时,应当经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充分论证合理性并书面同意后继续交易。作价参考依据为估值区间的,交易价格应当在估值区间内。 五、附则 (一)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资产评估管理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 (二)本通知适用于境外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央视网
评估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化提供专业服务

评估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化提供专业服务

发布时间:
2024-04-22
摘要:
行政事业单位的数据资产体量较大,增长迅猛,具备权威性、可靠性,对经济社会价值尤为重要。财政部近期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数据资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 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 “《通知》的印发有效保障了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有助于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更好地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发展。同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在数据资产管理初期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强表示。 中企华大数据科技公司董事长刘云波认为,《通知》的印发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步骤,对加快形成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规范、提升数据资产服务效能、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合理流通与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了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他进一步表示,数据资产评估可以帮助委托方明确数据资产在特定使用对象、具体使用目的、一定应用场景下的价值,优化数据资源配置,为数据资产管理、利用、流通交易等提供决策支持信息。数据要素的规模报酬递增和低成本复用等特点,使数据资产评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难度。数据资产的价值实现不仅与数据资产的内容和质量相关,也与数据资产利用过程中的算法、模型和算力相关,并依赖于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使用对象与使用目的。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应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刘云波介绍,公共数据资产的价值体现在多方面,包括增加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提高政府内部运作效率、提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质量、协助政策制定、激发业务模式创新等。公共数据资产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对数据资产或数据资源应用方式的探索与创新。只有基于对特定应用场景的分析,包括各相关主体诉求、需求、技术、法律合规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监管框架等的分析,才能对数据资产的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的授权经营权益有相对合理的分析和判断。应用场景分析是评估和利用公共数据资产价值的关键步骤,也应是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顺利实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通过基于一定场景分析的数据资产评估,既可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透明度,避免数据资产流失或被滥用,增强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和管理的信任;又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数据资产的清晰画像,帮助决策者更好地理解数据资产状况,支持政策制定和战略规划;也有助于识别数据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包括数据质量、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风险,为风险防控和治理提供支撑。”刘云波说。 仍面临多重挑战 据于强介绍,当前,部分省市已经就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开展调研或试点工作,评估机构依据《通知》要求以及《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正在积极参与或已经参与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数据资产评估前期工作中。 他进一步表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与企业数据资产相比具有一定差异性。例如,多个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可能需要协同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对于此类数据资产如何进行价值评估将是一个难点。而且,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会计核算尚无相关具体规定,实务中主要依据政府会计准则以及参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于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等有条件无偿使用的数据资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及价值评估给资产持有方及评估机构带来了挑战。 在刘云波看来,资产评估机构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评估中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数据资产价值量化难度大,主要是因为数据资产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特定应用场景中的使用。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能够直接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应用场景相对较少,这进一步增加了量化难度。因此,在资产评估前必须首先进行数据资产应用场景的深入分析和咨询,以识别和开发潜在的价值创造机会,并确保应用场景对应的相关主体识别、战略目标对齐、运营流程优化和组织结构整合等工作统筹实施。而且,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使数据资产的价值量化较为困难。 二是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权属界定、数据安全、交易流通、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不完善,为评估与交易带来不确定性。 三是数据资产的非均质性使得难以有统一的度量指标来衡量数据资产的质量、有效性和可用性,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相较于其他传统资产类型的评估,数据资产评估仍面临标准化、法规完善、技术适应等多方面的挑战。随着数据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和全面流通,未来,这些难点有望通过评估行业共同努力,在技术进步和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下逐步得以克服。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专业评估机构的介入,除了有助于提高评估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增加利益相关方对评估结果的信任外,评估机构的多元人才队伍还能够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识别和分析在数据资产确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点管理环节潜在的风险因素,不仅能为风险控制和应对策略的制定提供有益建议,还能为数据资产管理、利用、流通交易等提供咨询等服务。”刘云波说。 在于强看来,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资产评估机构、数据评价机构乃至其他机构共同协助合力完成,正如《通知》所提到的,将入表数据资产的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对外授权运营,均需进行评估。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对数据资产的评估首先要对其安全性、合法性以及数据质量进行评价,进而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这与《通知》的相关规定保持了高度一致性。 同时,数据资产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定位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无论是从法规要求还是从实际需求角度出发,资产评估行业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可以在数据资产入表、价值发掘、产权交易等多方面提供全过程服务,对于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数据资产管理体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为助力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评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于强认为,对数据资产的质量评价,现阶段一般评估机构难以独立完成,资产评估师需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全过程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应全程参与,协助行政事业单位深层次分析,发掘数据乘数作用,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价值作用,筑基新质生产力,实现整个社会的数据资源大循环。 刘云波表示,评估机构应更好地发挥自身专业服务能力,一方面,要培养专业的数据资产评估师。数据资产评估师应掌握数据科学、信息技术、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等多学科知识,持续关注数据资产评估领域的国际最佳实践,吸收和引入先进的评估理念和技术。 另一方面,要创新评估工具。开发适用于数据资产特性的评估模型和工具,如基于数据资产生命周期的评估方法,结合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制定更具体的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流程。 此外,要加强生态伙伴合作。与信息技术、法律、财务咨询等领域专业机构合作,提供综合性评估服务;与学术研究机构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数据资产评估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定期发布数据资产评估的研究报告和市场分析,提升市场对数据资产评估的认知和信任,举办跨行业研讨会、培训班和公开课程,推广数据资产评估的知识和技能。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4-22
摘要:
国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把资本市场的一般规律同中国国情市情相结合,坚守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为重点,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统筹好开放和安全;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守正创新,更加有力服务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未来5年,基本形成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框架。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上市公司质量和结构明显优化,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实力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加快形成。到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投融资结构趋于合理,上市公司质量显著提高,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到本世纪中叶,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与金融强国相匹配的高质量资本市场。 二、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明确上市时要披露分红政策。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从严监管分拆上市。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 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完善股票上市委员会组建方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委员履职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审核回溯问责追责机制。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抱团压价等市场乱象。从严加强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监管。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同,严厉打击违规代持、以异常价格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行为。 三、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履职保障约束。 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股东分类施策。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建立健全不同板块差异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加大规范类退市实施力度。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加大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进一步强化退市监管。严格退市执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 推动证券基金机构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机构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关系。加强行业机构股东、业务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衍生品、融资融券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推动行业机构加强投行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建设。支持头部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组织创新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完善与经营绩效、业务性质、贡献水平、合规风控、社会文化相适应的证券基金行业薪酬管理制度。持续开展行业文化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 六、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强化股市风险综合研判。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定机制建设。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探索适应中国发展阶段的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做好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应对。 加强交易监管。完善对异常交易、操纵市场的监管标准。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制定私募证券基金运作规则。强化底线思维,完善极端情形的应对措施。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震慑警示。 健全预期管理机制。将重大经济或非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评估内容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框架,建立重大政策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七、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 建立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完善适配长期投资的基础制度,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占比。建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快速审批通道,推动指数化投资发展。全面加强基金公司投研能力建设,丰富公募基金可投资产类别和投资组合,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研究规范基金经理薪酬制度。修订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督促树牢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管业务稳健发展,提升投资行为稳定性。 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落实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更好鼓励开展长期权益投资。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优化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提升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投资灵活度。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提升权益投资规模。 八、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竞争力,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更好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实施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的股债融资支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健全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错位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畅通“募投管退”循环,发挥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作用。推动债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 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拓展优化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机制。拓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深化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九、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打击挪用私募基金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犯罪行为的司法文件。 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健全线索发现、举报奖励等机制。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强化行政监管、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之间的高效协同。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强化宏观政策协同,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资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税收政策,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建立央地和跨部门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化解处置债券违约、私募机构风险等方面的责任。 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的资本市场干部人才队伍。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等错误思想。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整治“影子股东”、不当入股、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决惩治腐败与风险交织、资本与权力勾连等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国务院                                                                                                                                                                                                                                      
如何寻找合适的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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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02
摘要:
在当今社会,资产评估已成为众多企业和个人不可或缺的服务。无论是企业重组、并购,还是个人房产交易、遗产继承,都需要对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然而,市场上的资产评估机构众多,如何找到一家合适的机构成为了许多人面临的难题。以下是一些建议,希望能帮助你找到心仪的资产评估机构。 一、明确需求与目的 在寻找资产评估机构之前,首先要明确自己的需求和评估目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可能需要不同类型的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例如,企业并购可能需要专业的企业价值评估,而房产交易则可能需要房地产估价。明确需求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寻找合适的评估机构。 二、利用多渠道获取信息 互联网搜索:通过搜索引擎输入相关关键词,如“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评估公司”等,可以获取大量相关信息。在搜索结果中,可以关注机构的官方网站、业务范围、客户评价等,初步了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 专业人士推荐:向房地产经纪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咨询,他们可能会根据你的需求推荐合适的资产评估机构。这些专业人士通常与评估机构有一定的合作基础,能够提供更为可靠的建议。 行业协会与组织:查询相关的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可以获取行业内权威的评估机构信息。这些协会和组织通常会对成员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 三、审查资质与实力 在筛选出几家潜在的资产评估机构后,需要进一步审查其资质和实力。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资质证书:查看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如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等。这些证书是评估机构合法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其专业性的重要保障。 专业团队:了解评估机构的专业团队构成,包括评估师、估价师等核心人员的资质和经验。一个优秀的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高效的服务。 业务范围与案例:考察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并了解其过往的评估案例。通过案例可以直观地了解机构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比较服务与价格 在确认评估机构的资质和实力后,需要对不同机构的服务和价格进行比较。具体来说,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服务内容:比较不同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全面、细致,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服务质量:考察机构的服务态度、响应速度、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以确保在评估过程中能够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价格合理性:对比不同机构的收费标准,结合其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综合判断,选择性价比最高的评估机构。 五、签订合同与保密协议 在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需要与其签订正式的评估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保密协议则应确保评估过程中涉及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保护客户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19
摘要:
财资〔202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数据资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及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资产的具体管理。 (二)健全制度。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办法,针对数据资产确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点管理环节,细化管理要求,明确操作规程,确保管理规范、流程清晰、责任可查。涉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规范管理行为,释放资产价值 (三)从严配置。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通过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方式配置数据资产。加强数据资产源头管理,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法、技术标准等进行自主采集、生产加工数据形成资产。通过购置方式配置数据资产的,应当根据依法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科学配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规范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数据资产授权,经安全评估并按资产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将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授权运营主体进行运营。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在授权范围内运营,并对数据的安全和合规负责。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外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对资产相关权益进行评估。不得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五)开放共享。积极推动数据资产开放共享,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加大数据资产供给使用,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数据资产不予开放,开放共享进入市场的数据资产应当明确授权使用范围,并严格授权使用。 (六)审慎处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职、事业发展需要和数据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数据资产。确需彻底删除、销毁数据资产的,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彻底销毁,确保无法恢复。 (七)严格收益。建立合理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行政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少缴、不缴、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数据资产相关收入。 (八)夯实基础。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结合数据资源目录对数据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等国家标准,加强数据资产登记,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卡。 三、严格防控风险,确保数据安全 (九)维护安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分类分级管理,把安全贯穿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数据资产安全风险,切实筑牢数据资产安全保障防线。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十)加强监督。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加强数据资产监督,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构筑立体化监督网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完整。  (十一)及时报告。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数据资产管理情况逐步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更好发挥数据资产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财 政 部                                                                                                                                                                                                       2024年2月5日    
如何评估一幅字画的价值?这些技巧让你轻松鉴别

如何评估一幅字画的价值?这些技巧让你轻松鉴别

发布时间:
2024-01-30
摘要:
字画,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人们的珍视。然而,市场上的字画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存在大量伪造、劣质的作品。那么,如何准确评估一幅字画的价值呢?下面就为你揭秘几个简单实用的方法。 一、观察品相 品相是评估字画价值的关键因素。一幅品相完好的字画,其价值自然更高。你可以从字画的完整性、保存状况以及是否有修补痕迹等方面进行观察。如果字画没有破损,保存状态良好,且无明显的修补痕迹,那么这幅字画的价值就相对较高。反之,如果字画有损坏或修补痕迹明显,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二、了解作者 字画的作者也是评估其价值的重要依据。名家的作品通常更受追捧,价值也更高。因此,在购买或评估字画时,一定要了解作者的背景和声誉。如果作者是知名画家或书法家,那么这幅字画的价值自然更高。 三、鉴别年代 字画的创作年代对其价值也有很大影响。古代作品因其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通常价值较高。而现代作品的价值则相对较低。因此,在评估字画时,要注意鉴别其创作年代。 四、研究风格 字画的风格也是评估其价值的重要因素。不同风格代表了不同的时代和流派,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例如,唐代的草书和明代的楷书因其独特的艺术特点而备受珍视。而一些现代风格的作品,如漫画或抽象风格,可能价值较低。因此,在评估字画时,要对其风格进行深入研究。 五、观察材质 字画的材质对其价值也有影响。优质的载体和颜料能提升字画的艺术效果和保存价值。一般来说,使用宣纸或绢纸作为载体的字画价值较高。同时,也要注意观察颜料的品质和画面的质感。 评估一幅字画的价值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通过观察品相、了解作者、鉴别年代、研究风格以及观察材质,你可以对字画的价值有一个更准确的判断。在购买或收藏字画时,务必谨慎行事,确保你得到的是真正的艺术珍品。
关于艺术品价值评估方法的探索

关于艺术品价值评估方法的探索

发布时间:
2024-01-21
摘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艺术品的投资需求逐渐增加。然而,艺术品的价格通常是在私人拍卖会上决定的,这使得价格的形成过程变得不透明和缺乏标准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开始研究艺术品的价值评估方法。本文将讨论一些常用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方法。 一、品质评估法 品质评估法是目前最常用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方法之一。这种方法评估艺术品的质量和历史价值,从而确定艺术品的价值。评估艺术品的品质通常涉及到很多方面,例如:艺术家的声誉、创作年代、艺术品的完整性等。因此,用品质评估法评估艺术品的价值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经验。 二、基于市场评估法 基于市场评估法是通过参考市场上其他艺术品的价格,来评估某个艺术品的价值。该方法通常通过查找资料和参考专业人士的意见来确定市场价格。这种方法有时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但是它仍然是一个有用的方法。 三、模型评估法 模型评估法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方法。它应用了数学和统计学等学科的方法来模拟艺术品的市场价值。通常情况下,这种方法会考虑到多个因素,如历史价值、艺术品的质量等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对市场波动不敏感,而且可以考虑到多个因素,能够给出一个更加准确的价值评估。 四、基于历史数据评估法 基于历史数据评估法是一种基于过去记录的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根据历史记录来推测某个艺术品未来的投资价值。通常情况下,依靠一些定期研究艺术品行业的专家所提供的大量数据来进行分析。 五、鉴定和认证 艺术品的鉴定和认证过程也是评估艺术品价值的主要方法之一。鉴定和认证的目的是确定艺术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和认证可以通过对艺术品的年代、作家的签名和图案等进行分析来进行。鉴定和认证的结果可以对艺术品的价值产生很大的影响。 由于每种方法有其优缺点,因此评估艺术品的价值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评估方法。此外,除了以上提到的方法,还有其他的评估方法。所以对于艺术品的投资者来说,艺术品价值评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和利益,这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评估艺术品的价值。
无形资产能否按评估价入账?

无形资产能否按评估价入账?

发布时间:
2024-01-17
摘要:
无形资产的入账时间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即使未付清款项,只要无形资产能够正常使用,也应该入账进行计提折旧和摊销。如果多项资产组合成一个系统,其中某一项已经完工,那么需要判断该单项资产是否能够单独使用。如果可以,可以确认相关资产入账;如果需要与其他资产组合才能正常使用,那么要等待其他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才能入账。 在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计价: 1、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买价、手续费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2、自创并经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包括试验费用、模型制作费用、研制费、制图费、律师费、设计费、工资、申请登记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全部支出。 3、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4、接受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所附单据的金额入账。如果无法取得单据,则可以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进行重置成本入账。 5、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过法定评估机构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按价值入账。 在购入无形资产时,企业应根据购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进行入账。借方为无形资产,贷方为银行存款。 如果其他单位以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入账。借方为无形资产,贷方为实收资本。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计入管理费用,借方为管理费用,贷方为无形资产。 对于持有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应核算其价值。 在处理破产财产时,应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进行帐务处理。借方为清算损益,贷方为无形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不可以按评估价入账。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只有在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债务人抵债的无形资产、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以及已入账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才可以选择按评估价入账。
艺术品评估的实践经验

艺术品评估的实践经验

发布时间:
2024-01-16
摘要:
鉴定真伪是判断艺术品价格的第一因素。真伪是影响艺术品交易的前提。由于代笔、临摹、仿制以及故意的伪造,使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真假难辨。艺术品有伪作夹杂其中,是古今中外都未能解决的问题。由于人类至今尚未研究出科学、有效的方法来鉴定艺术品,面对真伪人们必须做出选择,这是很难的。艺术品尤其是文物,赝品与真品的价值有天壤之别。有的艺术品流传有序,确真无疑,便有很高的收藏价值;有的伪品粗制滥造,毫无价值可言。但古人仿古人的,名家仿名家的,也有相当的收藏价值。存疑的艺术品,学术界和专家各执一词,或许还是真品,其价值判断要慎重。众口一词或大多数专家认为是伪品,则必须引起注意。可见艺术品的判断不是非真即假那么简单,程度不同价值也不同,所以既要分清真伪又要分清程度。 名家与非名家是判断艺术品价格的第二因素。艺术品的数量极多,以中国为例,古往今来艺术家、工艺师不计其数,作品存量浩如烟海,但真正有价值的,是那些有很高艺术水平的大师、名家的作品。名家与非名家,是衡量艺术价值和投资价值的重要界限,某种程度上,投资艺术品就是投资名家的作品。大师、大名家、中名家、小名家是目前中国书画市场的四种价格等级,差别巨大。至于无名之辈,一般都列在家庭布置画的阶段或一般民众的礼品画档次,不入收藏行列。拍卖艺术品一定要掌握这个基本要领。一般名人的作品不会便宜,而便宜的也往往是非名家或小名家的。虽然也有些美术批评家和投资者对此颇为不平,有意炒作新人,哄抬小名家的作品,但实际上并不为市场所接受。 精品与非精品是判断艺术品价格的第三因素。名家与非名家是不同艺术家之间的分界,而精品与非精品往往是同一位艺术家不同作品的分界,两者所指不同,区别的难度更大。艺术家尤其是中国书画家,一生创作多达数千件、甚至上万件,但程式化的多,花心血精心创作的少。拍卖公司征集名家作品时要分清作品以及正确定价,不能照单全收,简单从事。精品是指精心之作,是艺术家的代表作品。前些年拍卖会出现的《丽人行》是傅抱石的精品,拍到千万高价;朵云轩藏本《山水十二幅册页》拍出220万的好价,创吴湖帆作品的新纪录,也是因为其精绝无比,这些画作近年来成交价格又翻了好几番,再次证明名人精品存在巨大升值潜力。与精品相对的是画家们的应酬之作,占了大部分画家作品中较大的量,有名无实,并不能卖出大价钱。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是能反映画家们日常水平并有基本价值的作品,这些作品一般价位持中,比较稳定,是拍卖公司应该研究和着力征集的。至于如何识别精品、应酬之作则全凭鉴赏者着力研究每个艺术家的个性、作品,要多看多学多比较。 存世量少与多是判断艺术品价格的第四因素。俗话说,物以稀为贵,艺术品更是如此。稀少和精品有交叉关系,但稀少更突出了一件作品的少和绝,未必是其艺术性如何精妙和高超。艺术品价值的这一特点,既反映了艺术品尤其是文物类艺术品的稀缺性特点,也解释了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有些稀少艺术品价格暴涨的原因。有些画家的作品在当时并不少见,只是年代久远,作品大多湮没,只剩下几件甚而成为绝品,故而珍贵。近些年在伦敦、纽约以及中国香港的拍卖市场上,中国的瓷器时常拍出惊人价格,也与其存量有关。2000年秋季,上海拍卖青花折枝花纹八方烛台,估价450万-550万元,几经拼抢以968万元成交。分析其中缘由,也因这件物品为全世界仅存的几件之一。总之,在同等的质量标准下,数量愈少价值愈高。 保存状况是否完好是判断艺术品价格的第五因素。经营艺术品的行家常以“真、精、新”评价好货色。这里的“新”不是指新制作的艺术品,而是指流传有年的艺术品依然灿烂如新,称之为“品相好”,这是艺术品价值的重要体现。把握其价格,一定要注意品相决定卖相。通常意义上的保存完好是指:一是完整与不完整。有的书法或绘画,原是四屏条、八屏条或者十二屏条,如果是完整的价值很高,缺了,价值就大打折扣。二是有无瑕疵。有的艺术品比如砚台、瓷器、雕刻,本来艺术性不错,破碎修补过的,或者缺损难以修复,也就大掉其价。三是污损造成的损害。尤为常见的是中国书画,因为保存失当造成霉变、污损,无法洗净,其价值就会大幅下降。征集艺术品时要尽可能挑选保存完好的,即使价格贵,也比征集一堆破损的艺术品为好。 玩赏性的强与弱是判断艺术品价格的第六因素。艺术品在功能上主要体现为欣赏性,具体又分为玩赏和观赏。有的艺术品在学术上、艺术上的价值很高,但在艺术品市场上交易价并不高,关键是不可爱,玩赏性、观赏性不强。上海有次拍卖一幅清代尹秉绶的书法横匾“长生长乐之居”,仅六个字,拍出了22万元的高价,就是因为句意好,观赏性强,令人愉悦。20世纪90年代台湾掀起紫砂壶收藏热,名家制作的小壶常以十几万、几十万港元一把成交,也是因为这些壶制作精巧,一壶在手,与朋友坐而论道、品茗,意趣无限。即便是绘画这一平面作品,也有欣赏性强弱之分,有些题材难得,或构思奇特,作品耐看,令人爱不释手,有些则与之截然相反,不能吸引人,就谈不上具有很强的欣赏性了。判断艺术品的价值,不要忘记了这一视角。
艺术品评估的风险防范

艺术品评估的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
2024-01-16
摘要:
影响艺术品评估的因素前文论述中已有提及,这里再从防范艺术品评估风险的角度做简要的归纳。 一是交易记录。历史上的交易记录是艺术品评估的主要参考因素。当然,随着交易时间、地点、机构、形式的不同,其参考价值也是不同的。通常正规艺术品经营场所的交易记录(如画廊的交易)比大众化的交易场所(如古玩城的交易)的交易记录更可靠;在集中交易时期(如拍卖行的“春拍”和“秋拍”期间)的交易记录比平时的交易记录更可靠;在拍卖行、画廊等机构等公开交易的记录要比收藏家小众范围内的私下交易记录更可靠;竞价交易记录通常比议价交易记录更可靠;纯市场价格比参杂了其他情感因素(如礼品)的价格更可靠。 二是以往的评估价格。这些价格的参考度取决于价格评估的时间、机构、方法、结论等。比如,市场繁荣期的评估价格和市场萧条期间的评估价格都不能完全反应艺术品的真实价格;权威机构的评估比非权威机构的评估结论更具有参考性;专用于艺术品交易的价格评估比用于其它途径(如保险、税收)的价格评估更可靠。全面考虑影响因素的评估结论比单一评估结论更珍贵。 三是同类艺术品当前的市场参考价格。很多艺术品在质押融资时并无交易记录或评估记录,这时,同类艺术品近几年来的市场价格对评估就具有了重要的参考性。 四是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含稀缺性)。艺术品价值或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很大。艺术品的稀缺性程度是决定价值的重要因素,越稀缺就越有价值。因此,在对质押融资艺术品进行评估时,要考虑现存或将来可能生产的数量。影响艺术品价格的因素还有很多,不同种类艺术品受影响的因素也有很大差异。比如玉器受原料开采技术的影响,而瓷器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在对艺术品进行评估时,应当区别对待,不能适用统一的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