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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资产评估的定位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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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动态
2023/01/03

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专业力量,近年来,资产评估行业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深入地融入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中。

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资产评估行业如何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应如何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目前由于资产评估作用和定位的模糊,导致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多不合理的现象。只有正确认识资产评估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定位不清是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

“资产评估定位不清是评估行业所面临的最大风险,这是我国当前评估行业进一步发展过程中所不可回避的必须解决的问题。”中诚君和(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诚军解释称,由于资产评估的定位和作用并没有被评估报告使用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乃至社会公众以一种清晰的方式予以认同,在这些部门和人员不能合理地理解、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即使做了充分披露和必要引导,误用或错用的可能性仍很高,因此评估风险无法得到根本性的降低。

王诚军清晰地记得2004年在出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前后约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撰文时所进行的深刻讨论,这些讨论集中体现在:法律和社会对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定位不恰当、相关政府部门及广大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存在一定误解,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加大了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风险,甚至造成整个行业的信用危机和社会公信力危机。

江平特别指出,在我国由公有制计划经济占主导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在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有很多强制性规范。为了配合这些强制性规范的实施,法律有意无意中让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承担了一些类似于执法或者变相执法的职能,而不仅是提供辅助性的信息服务、信息监管职能。比如,实践中出现了直接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决策或折股的做法。这种做法创造了一个评估机构定价的机制,为资产评估机构创设了一个定价权,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表面上看,强调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开拓市场,但同时加大了评估机构的风险和责任,为评估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危机埋下了伏笔。

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崔太平对此深有感触。他表示,在改革开放40多年、我国加入WTO2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有许多评估专业人员怀念过去的“美好时光”。在过去那个“美好时光”,市场经济主体按照评估价折股或决策,诚如江平所言,“创造了一个虽然不是政府定价、但是与政府定价机制类似的中介机构定价的机制。”这固然有利于评估机构发展业务,但也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头上戴上了一个紧箍咒,加大了整个评估行业的风险,让整个评估行业失去了发展的坚实基石。

依照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可见,资产评估结论是资产评估师出具的专业意见,这一本质属性决定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不可能代替市场经济主体对于其经济交易行为的决策,更不应当将市场经济主体自己作出的经济决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到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身上。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仅是一项专业意见,供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合法使用者参考,评估机构对于其评估的对象没有定价权,更不可能拥有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崔太平说。

王诚军认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特殊环境使得资产评估作用这一问题变得十分复杂,长期以来负有决策职能的相关方无意或有意转让或让渡决策权及相应责任,这是我国资产评估作用长期以来认识混乱的根本制度性原因。

“从某种意义上说,评估行业所提供产品的模糊性,导致整个评估行业处于高风险状态,如果这一状况不得到根本解决,评估行业的风险很难通过个别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努力得以规避。”他说。

合理清晰定位促进行业发展

在市场经济当中,资产评估这一专业服务业的地位是什么?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我们需要评估行业正常的发展,承担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士合理的责任。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当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失灵、低效或成本过高时,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能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专业参考意见,通过模拟市场交易条件,发现所评估资产的价值。”崔太平表示,要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没有资产评估师的参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不到位的,民法典的实施效果会打折扣;没有资产评估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治理是有缺陷的,司法公正在涉及财产价值鉴定的时候难以实现,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难以合理……

王诚军认为,在成熟的评估行业中,评估服务的提供者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对资产评估作用的认识是没有疑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作为理性经济人应当能够在参考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决策。

他解释道,任何一个产业都需要做到供需平衡,作为供应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分析需求方的需要,应当设定相应的产品标准并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并清楚地将产品性能告知需求方,必要时还需要根据需求方的要求修改或调整产品标准。而需求者(购买方)也应当充分认识(至少是被告知)所购买产品的性能和使用范围及方式,进而合理有效地使用该产品。评估执业过程中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用途和使用者等就是这样一个供需双方对服务目标形成共识的过程,只有通过供需双方明确各自定位、就评估服务达成共识,才能形成均衡的需求和产业,需求者能够真正有效地满足其需要,进而对该产品形成持续的需求,实现这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王诚军建议从以下四方面着手进行改善。

一是行业上下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评估服务进行分析,即明确评估行业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产品,更重要的是明确评估行业不能提供什么样的产品或者不应将评估产品按什么样的方式使用,引导社会各方提升认识。

二是参照拍卖法中关于拍卖人与委托人、竞买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明确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对应的相关当事人——委托方或评估报告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角度将相关当事人恶意使用评估结果、恶意起诉资产评估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是正视和尊重三十年来我国评估行业发展已经形成的现状和格局,引导评估行业内部形成共识,在传统的国资评估业务中严格执行现有规范的同时,大胆突破创新,更多地寻求自发性评估的需求,以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为客户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是通过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共同努力,积极宣传并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并恰当运用评估结论,避免、减少对评估专业服务的期望误差。

资产评估师的地位和作用何时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认知?

“这需要我们坐而论道,也需要我们起而行之。” 崔太平表示,“论道”需要与社会各界进行交流和沟通,需要整合行业的力量发出有力的声音。同时,一定要坚守行业的立足点,即与社会公众利益相结合,内心坚信“社会公众才是评估机构的真正委托人”。